宁夏将建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障

17.03.2017  20:33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在医疗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及医用耗材供应保障改革等方面干货颇多。

  在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将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把理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医疗费用总量增幅、门诊次均费用增幅、住院次均费用增幅等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将实际报销比例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主要考核指标。在构建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上,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不同级别的功能定位。此外,将部分肺结核病种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范围。除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以外,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全区门诊大病政策支付。

  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上,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进以按病种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改革,按照病种、人头、服务项目等因地制宜,实行包干预付方式,鼓励开展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我区还将建立重特大疾病健康补充医疗保障机制,对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进行补充保障。

  在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方面,实现各类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和医保药物全覆盖,落实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医保药品,力争2017年全面实现一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100%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扩大医保药品适用范围,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医保药品使用率分别达85%、80%以上,提高参保人的报销待遇水平。(新消息报   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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