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多举措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16.12.2015  11:09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优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环境,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行动计划。

  《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个人给予最高额度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2年,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此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返乡投资兴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在优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环境方面,将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政策的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还明确,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以各市、县(区)为主,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记者 白雨濛)

 

  来源: 银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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