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有林场改革全面启动

14.03.2016  11:01
   ●国有林场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富余职工分别纳入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按照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进行整合
  记者3月13日从自治区林业厅获悉,事关我区98家国有林场、近万名林场职工的宁夏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日前正式启动。2020年之前,我区国有林场将按不同职责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种类型。
  根据《宁夏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确定的改革任务,我区将对原为事业单位且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国有林场,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国有林场公益林和管护难度核定人员编制。对原为事业单位,在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同时,还从事市场化经营的,根据林场实际,分离经营性业务,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对继续保留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经营性业务的,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对已改制为企业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公益林管护。对山区1万亩以下、川区2000亩以下,且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按照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进行整合。
  《方案》明确,在改革期间,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从事森林管护抚育的职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利用公益林管护资金安排就业岗位,通过签订协议将果园或苗圃地承包给职工经营,或提供森林旅游等工作岗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逐步过渡到退休,领取养老金。对已经承包给职工经营的工资园(田),在土地权属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合同内容妥善处理。合同到期后,优先向本场职工承包经营,也可由林场评估回收,面向社会租赁。国有林场全部富余职工将按照规定分别纳入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围;退休职工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养老金。(记者 吴宏林 实习生 谭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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