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即日起全面管控城市建成区煤质

10.08.2016  16:04

8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办公室发布消息,从即日起宁夏全面管控城市建成区煤质,以减少采暖期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用煤、锅炉(茶浴炉)用煤,必须使用硫份小于0.8%、灰份小于15%的优质燃煤(简称洁净煤)。

按照要求,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按要求供应低硫洁净煤,向购煤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证明,并接受环保、质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用煤和锅炉用煤单位要提前向各市、县(区)环保和质监部门上报用煤来源和煤质检测报告。各地要加快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管理办法,尽快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同时,加快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城市建成区企业用煤、锅炉(茶浴炉)用煤要从洁净煤配送中心购置。

按照《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将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采取按日计罚、责令停产等措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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