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

10.09.2016  23:36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行政审批决定书  
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并经银川市行政审批局初审(办件编号:6010020160623000095)和银川市执业律师八永旺、安丽、周涌华提交的拟在银川市金凤区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2016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核准设立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八永旺、安丽、周涌华三人对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办公地址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务中心1501室。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根据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与行政许可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的要求,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要在党建工作指导员王上上同志的指导下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成立后,要严格执行章程,抓紧制定与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指导下尽快开展各项业务,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联 系 人: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袁  茜
联系电话:0951-6982670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