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违规举办营利性 医疗机构问题的通报

27.11.2017  21:17

 

 

 

 

 

 

 

 

宁卫计发〔2017〕249号

 

关于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违规举办营利性

医疗机构问题的通报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要求,警示和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现将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违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问题通报如下:

        一、调查结果

2013年8月,北京金加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设置宁夏慈济医院,经原自治区卫生厅批复,同意设置营利性综合医疗机构。2015年7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现场审核论证后,同意宁夏慈济医院执业登记,注册床位200张。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院长办公会7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


在编在岗职工以委托投资的形式参与慈济医院的股金募集活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的1591名在编在岗职工,以代持股方式,持有宁夏慈济医院有限公司80%股额。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与慈济医院为托管关系。

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成联合调查组核实以上情况属实,“宁医大总院千名医务人员集资入股民营医院”这一事件的性质可以定性为一起公立医院违规参与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典型案例。

二、处理决定

(一)责成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立即向我委做出书面检查,并就违规在正常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的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我委。

(二)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责成宁夏医科大学对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对该院与其他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类似持股入资关系的情况进行自查及整改,并于9月15日之前上报整改报告。同时,督办该院对医院职工投资办企业问题进行再次专项清理,严格禁止公职人员违规持股。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明确公立医院公益性质,责成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立即终止与慈济医院的管理关系,同时终止与其它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类似管理关系。在终止各类托管关系前,禁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向该类医疗机构下转病人。

(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慈济医院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期间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六)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立即注销其持股医师在慈济医院的多点执业。

(七)根据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投资办企业问题清理整治的通知》(宁纪发〔2015〕98号)要求,依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将公职人员违规持股办医疗机构、违反行业作风等问题移交宁夏医科大学进一步调查处理。

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要以此为教训,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文件精神,公立医院严禁以任何形式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以自查自纠、宣传教育、建章立制、强化监督为切入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贯彻落实“九不准”、廉洁诚信“十项制度”和医院质量管理制度为重点,加大廉洁从医教育和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维护好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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