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有了“硬杠杠”

06.04.2018  11:44

  ●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回扣等,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部门

  ●违纪所得金额(价值)3000元及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月4日,记者从宁夏改善医疗服务暨行业作风建设视频会议上获悉,日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人员从业行为。

  《规定》指出,医疗卫生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直接给予的现金、物品,赠送的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不当利益;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其本人及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的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卫生材料等)提成费、推介费等;不得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出卖或泄露医疗信息,索取、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

  《规定》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回扣等,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000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违纪所得金额(价值)3000元及以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规定》明确,以机构(含部门、科室)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部门、科室)收受的总数额从重处理。收受“红包”、回扣等被查实两次及以上或索取“红包”、回扣的从重处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公布投诉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投诉举报。《规定》自2018年5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日。(记者 李志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