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新政为环境监测提质

26.08.2018  23:32

    银川新闻网讯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8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获悉,日前,我区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意味着环境监测领域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

  根据《意见》到2020年,通过环境监测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自治区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届时,我区将实现区、市、县三级环境监测网络全覆盖并联网,包括水、大气、土壤、噪声、生态、辐射和重点污染源7大监测网络及其预报预警系统,共1800多个点位。 

  《意见》首次构建了系统完善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这是我区环境监测领域前所未有的重大突破。《意见》设置了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切实落实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等六部分内容,分别明确了地方党委及政府的领导责任、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主体责任、环境监测机构“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提出了健全责任体系需要配套的系列管理制度,如探索建立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制度、干预环境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等,并明确了监测机构和人员以及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惩处机制、联合惩戒、社会监督、宣传教育等内容,全面构建了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弄虚作假防范惩处机制,推动监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的监测行为,督促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还要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数据质量“谁委托谁把关,谁监测谁负责”。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要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包括超标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浓度、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此外,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要承担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的连带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纳入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惩戒。

  记者  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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