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房屋租赁新政
●商用房可改为住宅出租,水电气价格按民用收取
●今年起停止新建公租房,库存住宅为公租房房源
●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将获公租房保障
11月16日,从 宁夏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自治区政府 办公厅 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我区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市场格局,满足群众不断增长和梯次住房租赁需求。
《意见》提出,我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7年底前,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足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我区此次允许企业将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等。
今年起,我区各地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将库存商品住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意见》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建筑安全、设施完善的楼房居住,由政府提供租赁补贴。并提出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逐步把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意见》提出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产证明。申请资料齐全应即时办理,申请资料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