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路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至县级

16.07.2015  18:39

宁夏日前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明确要求禁止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列为淘汰类的建设项目,并进一步向地市县积极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根据《规定》,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等环境风险大项目环评,由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电石、铁合金、焦化等环境风险较大项目环评及地方减排环保工程,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考虑到交通类建设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促进,除跨市项目外,将公路项目全部下放市或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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