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17.10.2015  11:33

  宁夏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降低CT、磁共振等226个项目收费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

  10月16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多部门召开全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期,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8个配套文件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并全部以自治区政府的名义下发执行。今年10月,宁夏各县(市、区)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根据部署,我区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健康补充保险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项目的“一站式”即时结算。 

  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制度,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探索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县级公立医院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进一步改善就医环境,提高患者就医感受。 

  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力争使我区非公立医疗机构数和床位数分别达到全区总量的30%和15%,实际门诊和住院服务量分别达到全区总量的35%和15%左右。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 

  从2016年起,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预付制度,在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所辖县级公立医院开展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包干预付制度。

   延伸阅读——

  配套文件亮点解读

  全面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15%药品加成后,按照7∶2∶1的比例,减少收入的70%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个人按医保政策予以补偿,20%由政府财政定项补助,10%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进行弥补;目前,自治区人社厅正在抓紧修订完善现行医保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开发使用医保补偿软件,确保从2016年1月起在全区实施新的医保补偿机制。

  部分医疗服务和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有调整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对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特色等项目服务费用按20%~84%的幅度予以调高,共5大类851项,其中,诊查费10项、护理费18项、床位费17项、部分手术治疗735项以及中医特色服务71项。 

  对大型设备检查、医学检验等项目的价格按5%的幅度予以降低,共2大类226项,其中,CT检查2项、磁共振扫描7项、超声检查20项和检验项目199项。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此次县级公立医疗价格补偿的调整是在前两年已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以后进行的调整,因此有可能相当一部分市民不理解,认为是简单地提高了服务价格,在此特予以解释。如果市民发现医疗机构擅自增加或分解服务项目,超范围收取卫生材料、不实行价格公示等违法行为,可向价格监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记者  沈亚婷  实习生  郭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