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宁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31.10.2016  22:32

10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宁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去年8月,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制度性安排,体现了党中央对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按照中央的要求,自治区研究出台了《宁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4种领导干部类型和36种追责情形,把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会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大多主政一方或分管某一领域,其工作思路、决策方法与生态环境质量密切相关,是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做决策、上项目时要坚持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让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刚性约束,以严厉问责倒逼发展观念转变。

会议要求,要抓住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党政同责”,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责到位。要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格追责。要把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会议强调,生态环境事关长远发展,事关老百姓根本福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找准突破口,精准用力、久久为功。要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保护制度体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提高违法成本,决不能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对历史遗留问题和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事项要高度重视、紧盯不放,抓好整改、巩固提高,决不能对老百姓欠账、对历史欠账。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要继续曝光,整改情况要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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