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修订物价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28.10.2016  08:34

  10月27日,记者获悉,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近日,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正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我区新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正式开启,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此次《意见》确定的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根据《意见》规定,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5%时,启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自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据了解,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月发放” 的办法,即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宁夏是全国较早建立联动机制的省区之一,先后根据2011年和2014年国家五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的通知精神,两次对联动机制进行修订与完善。

  截至目前,我区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共启动了两次,分别是2011年5月-7月和2012年12月-2013年3月,共发放联动机制补贴资金近2亿元,惠及全区约60万城乡低收入群体。

  随着物价形势的变化,物价部门发现联动机制存在着指标确定难、启动机制迟缓、启动条件滞后等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因此,新修订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更注重在启动和中止条件、补贴发放时限方面的修改。

  银川新闻传媒集团 全媒体记者 李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