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为法治政府建设立规矩

09.01.2015  16:28

  2015年1月8日,宁夏法治政府建设的三份纲领性文件提请新年第一次自治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宁夏率先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一次性集中出台三部政府规章,为政府自身行为“立规矩”。

  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行政程序规定》。三部政府规章通过政府立法规范自身权力,从多个角度密织制度的“笼子”,为政府权力划定“法治红线”。《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通过量化和细化,将法治政府的原则和内涵转化为易于判别和操作的具体标准,将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等8项1级指标体系逐项分解为32项2级指标和115项3级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同时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对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详细规范,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使每一类行政行为的行使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自治区主席刘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最大规矩,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最大规矩。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定规矩、守规矩,一切按程序办事,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法制部门要积极履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职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区上下要形成合力,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努力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40多年来,习近平始终对这件事很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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