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七部门明确相关立案标准

22.10.2016  15:35
 

  10月20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了解到,针对恶意欠薪和非法讨薪,日前,公安厅联合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信访局7家单位联合制定《关于依法办理涉嫌恶意欠薪

  非法讨薪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筑牢法律制度防线防范恶意欠薪和非法讨薪。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的出台,既向所有务工人员传递了强烈维权和守法的信号,也为依法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办法。根据《指导意见》,恶意欠薪违法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同时,《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以讨薪为名实施跳楼,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记者 石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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