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企业原车队队长获刑

19.05.2015  11:45

  宁夏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车队队长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先后7次侵占公司油款37万余元。5月18日,记者从永宁县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刘某某担任宁夏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队队长,负责月初从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销售部预购公司使用的汽油和柴油,并将预购油种按公司规定,由主油卡分配到车辆的副卡上,月底将当月车辆用油统计表与加油站提供的油卡明细表进行核对后统计,报公司审批做账。期间,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7次编造消费地点、用油车辆,虚列消费金额在公司财务部门报账,从中侵占油款378452.06元。

  案发后,刘某某投案自首,退赔了公司全部损失,并取得公司谅解。 (李辉 丁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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