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晋勇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敲诈勒索罪二审维持原判

19.08.2019  12:32

  8月17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晋勇等27人敲诈勒索罪上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晋勇等27人在陕西省合阳县、子长县,山西省盂县、长子县、长治县、山阴县、孝义市、柳林县、霍州市、沁源县、平遥县、娄烦县,宁夏彭阳县等地的煤矿企业生产工地,以务工为名与煤矿的外包企业项目部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然后自定标准向用工企业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等,被拒绝后又以农民工讨薪为由,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或者以上访相威胁的手段,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587万元。同时认定,孙晋勇等27名被告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孙晋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田传军等26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追缴违法所得21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原审法院宣判后,孙晋勇等24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及时组成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的专案合议庭,告知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18名上诉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对一审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打财断血”、“一案三查”等工作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剡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