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娃影楼照张像,咋在医院展出了?”

09.06.2015  10:41

  “我在影楼给孩子拍的百天照,竟然出现在一家妇产医院的楼道,而且还标着孩子的名字!”6月7日,银川市民高先生向新消息报新闻热线反映。

  据高先生介绍,今年2月,他在兴庆区步行街的“爱儿美”儿童摄影给孩子拍摄了百天照。一周前,同事在银川市一家妇产医院做产前检查时,发现孩子的照片竟出现在该院二楼楼梯口一个名为“爱儿美宝宝摄影展”的大相框内,照片上还有孩子的姓名。高先生称,他的孩子并非出生于该妇产医院,影楼和医院并未征得自己同意就将孩子照片和姓名一并在医院公共区域内进行展示。

  8日上午,记者在这家妇产医院看到,医院的一至五楼楼梯口均悬挂有“爱儿美宝宝摄影展”相框,相框内放有孩子照片,一类照片上印有这家妇产医院的Logo,且照片上还印有孩子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称重等信息;另一类照片上印有孩子姓名,高先生的孩子属后一类情况。这家妇产医院负责人聂经理表示,妇产医院和“爱儿美”儿童摄影有合作关系,相框内照片均由“爱儿美”儿童摄影提供和制作,医院只为其提供照片展示区。此外,医院和“爱儿美”也有协议,规定其所展示的孩子照片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信息均由“爱儿美”负责。高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发生后,医院已要求“爱儿美”撤下所有侵犯肖像权的照片,同时要求其向孩子家长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

  “我们确实错了!”银川市“爱儿美”儿童摄影负责人刘经理告诉记者,不久前影楼员工在更换照片时,因为疏忽错将未经家长授权的孩子照片张贴在医院展示的相框内,直到高先生反映时他们才发现。她说,影楼在接到高先生的反映后,已撤换了孩子的照片,并向高先生道歉。此外,她已向高先生提出赔偿事宜,同意退还照相时的费用,还免费赠送一套价值3680元的儿童成长摄影套餐,但对方不接受。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上述行为已涉嫌侵犯孩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高先生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影楼和医院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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