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贺兰山东麓水源涵养区保护的决定

15.01.2015  19:11

  (2014年12月23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贺兰山东麓水源涵养区的保护,确保地下水资源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贺兰山东麓银川境内水源涵养区保护范围:西起贺兰山分水岭,东至西干渠,南起永宁县二旗山洪沟,北至贺兰县西伏沟。面积约10万公顷。 

  二、在划定的水源涵养区保护范围内,除经批准的葡萄酿酒用水外,一律禁止开凿自备井,已开凿的,应当逐步关闭。该区域内的种植灌溉应当利用西夏渠和西干渠的水源。 

  三、在保护区范围内,除葡萄种植、酒庄及酿酒、生态绿化、旅游、环保等项目外,禁止建设工业以及其他有污染的项目,已建成的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迁出。(闽宁镇村镇建设以及产业布局按照批准的规划施行)。 

  四、在保护区范围内,污水应当达标排放。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贺兰山东麓银川境内水源涵养区统一规划和保护。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做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