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天休假应当宁缺毋滥

23.06.2016  23:47
近日,湖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2.5天休假。至此,全国至少已有11个省份出台了鼓励2.5天休假的意见。但是,在这些省份中,目前仅有5个城市出台了实施细则“尝鲜”2.5天休假,绝大多数地区尚未落地。
一句“仅有5个城市”已经表明了清晰的态度。其实我倒以为,仅仅通过数字来分析落实2.5天休假的城市是多是少,并没有多少意义。更重要的,还是要分析“小长假”的价值,以及具备的条件。
去年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什么叫“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意见没有明说,一般以为是,“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也就是不能影响群众办事,不能出现找不到人的情况。所以我们看到,已出台细则的地方大都提出具体措施,避免因休假影响正常工作。比如贵州省黔南州提出,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在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基本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周五下午轮休。原则上,每周五的下午安排轮流休假人数不少于本单位人员总数的2/3。而陕西省靖边县则规定,各单位各部门本着每周40个小时工作时间不变的原则,实行AB岗的办法,保证每个单位在周五下午有不少于一半的人员在岗,务必满足机关正常运转和群众办事需求。
这其实是执行细节问题。就这一点来看,很多城市和很多单位,未必符合条件。比如一些窗口单位,即便周五下午,也会面临很多办事群众。无论是“关门大吉”,还是轮休一部分干部职工,都可能影响群众办事。还有一些单位,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本来把一些集中学习和服务企业的活动安排在周五下午,为了落实2.5天休假,结果该做的工作不做,该组织的学习不组织,这显然不符合意见精神。凡此种种,都叫不具备条件。
就现在来看,对于什么叫“有条件”,可能有着不同理解,但在这其中,应该追求最大公约数。更重要的是,不能忽视“小长假”的前提,无视条件的制约而强行推广;也不能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为强行落实而编造理由。由是而言,2.5天休假应坚持宁缺毋滥。如果不具备条件,哪怕只有一个城市也不算少;如果具备了条件,那么实施之后,想必不会大规模地引发“红眼病”。
乔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