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处公开办理事项及流程

09.12.2014  19:30

1、对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在区内学校办理转学的流程

学生在办理转学时,首先由学生监护人提出转学书面申请后转出学校开具学生本人的转学证明,并在转出学校意见栏内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再在转入学校意见栏内加盖转入学校公章后,分别到转出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学校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籍管理部门的公章审核备案留存。对于厅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对于已经实行学籍信息电子化管理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2、外省(区、市)高中学生转入转出我区的办理流程

转入的,学生须持转出学校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和转出学校出具的课程模块学分修习情况证明、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户籍所在地市、县(区 )教育主管部门报到,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在外省(区、市)取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登记转换。

转出的,学生须持《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向所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在宁夏教育考试院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转学其他要求按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对于已经实行学籍信息电子化管理的,转入转出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出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包括县、市、省)应予以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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