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城市病让城市发展更宜居更持续

10.07.2017  09:21

  近日召开的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银川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和《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两件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思维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和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强化超前意识,突出立法的前瞻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实效性。7月6日至7日召开的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银川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和《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两件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思维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和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破解城市病,着力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和可持续性。

   解决反复开挖路面地下综合管廊有规可循

  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人防、广播电视、供热、工业项目等城市公共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智能管理系统等设施。

  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银川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条例》共计33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明确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空间的集约利用和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十分重要。明确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形成了以建设主管部门为核心,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和联合建设管理模式,形成了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机制。

  同时,《条例》对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和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的编制,《条例》规定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修订停车场规划建设原有条例  破解停车难问题

   A:修订原《条例》之必要性

  “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为确保管廊长效运行,管廊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护及管理,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法律责任部分主要结合我市管廊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管廊建设管理中的各类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加大惩处力度,确保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管廊建设管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依法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利于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影响道路交通、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利用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质量。

  修订停车场规划建设原有条例破解停车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急剧增长,截至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为73万余辆。“停车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原《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需要。主要表现为:

  1.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滞后,与城市交通发展不协调。

  2.执法主体不明确,职责划分不清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存在脱节现象。

  3.监管、处罚不到位,造成一些大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不按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甚至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导致车辆占道停放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

  4.未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近几年先后进行了修订,原《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与以上法规不相适应。

  为此,修订原《条例》是推动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必要制度保障,也是破解当前停车难问题的必要途径。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把修订《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B:修订后《条例》增八条新规

  原《条例》有四十二条。修订后的《条例》共五十条,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增设、删减。共增加了八条新规。

  1.对《条例》中相关部门名称进行了更正,原“建设”改为“住建”、原“工商”改为“市场监管”等等。增加了市人大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单位、个人对违反《条例》的举报等内容。

  2.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的修订《银川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该规划就2020年至2030年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进行总体规划与布局。因此,将原《条例》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修改为“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规划停车场。

  在原《条例》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的基础上增加“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同时,还增加了“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开发利用道路、广场、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国土、住建、民防、林业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等方面的条款。

   3.关于停车场管理的修订

  原《条例》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但未规定备案时需要提交的必备手续和备案时限。修改后明确规定了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另外,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发展情况,取消了原《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停车场停放凭证使用的规定。增加了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正确使用电子计费系统、停车场内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设物等条款。另外,就原《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修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修订后《条例》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的修订方面,增加了“开办经营性停车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限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驶离,并处200元

  罚款;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行政机关”等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近年来,尽管我市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但由于停车场建设速度远远跟不上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停车难问题突出,市民意见较大。修订原《条例》依法建好管好停车场,是城市文明之需、市民生活之便、社会管理有效、静态交通有序的重要手段,很有意义,很有价值,既是期盼和要求,也是责任和担当。

  记者 张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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