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更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15.10.2019  13:36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提升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地年度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5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部署,结合年度工作要求、重点任务等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此项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取县(市、区)自查自评、引入第三方评价、考评组抽检验收的方式开展,通过查阅资料、核实数据、实地抽查等方法进行。评价依照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评价、通报整改程序进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相关部门将予以表扬,对不合格县(市、区),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通过“以奖代补”分配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自治区补助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的重要参考。对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绩效评价中发现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面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被自治区级以上监察审计部门查处通报的,或被自治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或项目绩效评价细则,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该《办法》于本月起施行,2017年3月20日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救助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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