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09.12.2014  19:53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8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宁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履行服务社会公众职责,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原则:

  (一)立足需求、量力而行。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注重社会服务需求评估,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人民群众社会服务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满足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通过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的方式,以生态移民群众、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鼓励创新、强化实效。充分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具有宁夏特色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监督,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二)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计划审核、预算编制与监督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四)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评估,指导整个购买过程,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方负责执行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提供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第六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方主要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从业人员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级以上资质且无不良记录的优先。

  (三)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工岗位提供专业服务。购买服务项目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八条  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生态移民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流动人口与城市户籍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二)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五)实施生态移民可持续发展计划,为移民群众尽快适应环境、融入群体、掌握技能、促进发展提供服务,帮助生态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六)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灾害预警、预报及灾民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七)支持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发展志愿者队伍,拓展志愿者服务项目,发挥“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公民服务社会的积极性。

  (八)社会工作宣传、教育、培训、社工督导、社工实习、第三方评估、学术交流、调查科研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管理等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

  第九条  各级财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自治区财政统筹预算编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及贫困地区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

  (一)编制预算。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及服务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组织购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各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尽快启动招标程序,确保项目规范运作。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邀请招标、专家小组评审等方式采购,采购前需向设区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

  (三)签订合同。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指导实施。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展情况,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评估验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完成后,民政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估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的计划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  年度服务质量的评估结果与今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挂钩,对评估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整合资源,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储备与未来发展相适应的项目,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交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平台大力宣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目的意义及在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中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选活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定期举办社会工作宣传周、项目推介会、展示会、公益创投等活动,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交流经验、推广项目、争取资源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适当简化登记程序,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落实税收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

  第十七条  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工在组建团队、专业服务、拓展项目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搭建“社工+志愿者”联动平台,形成优势互补、互促共进的格局,为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充足的人力支撑。

  第十八条  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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