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出台

27.07.2017  14:42

  擅挖“马路拉链”最高罚30万元

  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宁夏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镇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或者城镇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要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民防空等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规划许可;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施工许可。

  《条例》对全区综合管廊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综合管廊规划和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旧城区应当结合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改建、扩建管线的,应当纳入综合管廊;其他地下管线应当根据规划逐步迁入综合管廊。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针对宁夏部分城镇街道架空线路设置混乱,影响了市容环境和管线安全,《条例》中规定“现有通信、电力等架空线路应当配合城镇建设进行地下敷设。

  根据《条例》规定,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四种行为将被严惩: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堆放、排放、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擅自接驳地下管线。这四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未按照安排工期建设、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等,都将被严惩,最高可被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记者 尚陵彬)

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闭幕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兆莲)7月26日上午,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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