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决定书宁司审发〔2018〕51号
07.11.2018 15:23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你提出拟在吴忠市同心县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之规定,现决定:核准同意设立宁夏陈仲军律师事务所。该所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仲军对宁夏陈仲军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所办公地址为同心县豫海镇豫海南街。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联 系 人:宁夏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吴婷婷
联系电话:0951-6982670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7.11.2018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