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的挡箭牌
“只有一套住房”以后无法成为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了。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完一件唯一住房被执行的案例。被执行人借了70万元一直不还被起诉,因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按相关规定无法执行,因此该案一度陷入僵局。去年5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金凤区人民法院最终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拍卖,该案也是金凤区执结的首例唯一住房执行案。
近期,金凤区人民法院处理完位于金凤区尚都花园小区的一处房产评估拍卖之后,成功解决了一起因民事借贷而产生的疑难案件。
2013年8月22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孙某起诉被告马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7月,二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分借款现金50万元,约定5个月内归还。同年9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4个月内归还。借款期满二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陈某、马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随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在民事鉴定之后冻结了被告陈某位于金凤区尚都花园的一套住房及奔驰轿车一辆。
唯一房产评估拍卖之后,这起借贷官司终于有了结果。金凤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路伟说,之前老赖以为自己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就可以躲避执行,但事实上,最高法已经明确了是可以执行的,只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就行。
90平米以上唯一住房会被执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也审理了一起唯一住房被执行的案例,该院执行一厅执行法官王文浩说,这起唯一住房被执行的案例情况比较特殊,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是一栋面积为300多平米的别墅,明显超出唯一住房认定面积。
此案例中,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权的前提下,申请人从别墅评估拍卖所得的400多万元,拿出40万元为被执行人购买了一套70多平米住房,确保了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唯一住房能不能被执行的变化,源于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王文浩说,目前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唯一房产执行的案例不少,但是充分认定房产之后执行的目前就这一例。“执行的难度在于如何认定唯一房产,相关法条没有明确规定,银川中院的裁量惯例是90平米以上。”法院在受理申请过程中发现,一般住房在120平米左右,但是一家几口人居住,是否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没有明确依据,不过从法理层面说,唯一住房面积如果低于90平米的,为了保障居住权,一般不建议执行。(记者 田鑫 实习生 许天成)
来源: 银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