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18.01.2016  10:56

  日前,河北省科技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另册管理。离岗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可在原单位正常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离岗创业人员原岗位可用于聘用其他人员;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由原单位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离岗人员应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离岗3-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有空余岗位的给予优先聘用,无空余岗位的可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在离岗3-5年内自愿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或者离岗创业满3-5年后继续创业的,应辞职或辞退,原单位应予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细则》确定,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由科技人员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高校、院所应将不低于70%的收益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研发团队的奖励和报酬;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科技人员、研发团队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对于获得银行贷款的苗圃工程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补助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新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加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联盟、纳入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租用开放服务的单位,由所在市、县(市、区)按该单位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总额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细则》还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冀实施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择优纳入河北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