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任何单位和学校均不得向学生收取教育保险

02.09.2015  16:05

  各级各类学校的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元,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任何单位和学校均不得向学生收取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丽) 近日,宁夏教育厅和宁夏保监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市、县(区)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及教育厅直属学校进一步规范教育保险管理和经营行为,保护教育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要求,校方责任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投保主体是学校或学校主办方。被保险人是学校,是法人,是可能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各级各类学校的保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元,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任何单位和学校均不得向学生收取。由学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以县或以校为单位统一投保,不得有意推延投保期限,不得挪用或缓交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全区统一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为校方责任保险提供专业服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校(园)方责任保险的管理,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科学评估校园风险,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设施,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各学校要适时组织对校方责任保险有关工作开展自查,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教育保险承保理赔环节的管控,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通知指出,学平险是商业保险,属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范畴,可以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也可以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被保险人是学生本人,必须遵循学生本人和家长自愿投保的原则。各地各校、各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广大干部、教职工、公司员工的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经营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工作中,不得强制学生或家长购买保险产品,不得利用垄断资源、行政权力、行业优势以坐扣保费,截留保费手段获取手续费、回扣费或其它利益;不得以各种方式套取费用;不得暗中索要收受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向保险机构索取任何好处费或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应由学校支付的各类会议费、场地费等费用。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学校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为防范教育风险做好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在教育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机构要规范服务,严格财务手续,不得有违规操作行为,切实防止滋生腐败,确保教育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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