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发布实施

30.03.2018  21:34

  新华网银川3月30日电(于晶)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促进红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2018年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正式发布实施了《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这是吴忠市第一部关于红色文化方面的地方性实体法规。

  据了解,本条例所称的红色文化遗址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重要历史活动场所及其纪念设施,主要包括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红色文化史迹、实物和代表性建筑等;重大战役、战斗发生地;陕甘宁边区红色政权建设旧址及其设施;红色文化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园等。

  《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列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址资源,发挥资政育人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同时,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项目的,不得危及红色文化遗址安全,影响红色文化遗址环境。

  《条例》严格规定,在红色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发生刻画、涂抹张贴广告,污损、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等行为;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用途等造成严重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建设项目,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明显改变原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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