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而非立法角度解决航班延误

26.08.2015  11:07

  七八月份是我国雷雨多发季节,因天气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大幅增长,航班延误索赔问题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面对航班延误问题,立法是否能有所作为?出于航空安全考虑,航空公司能否建立黑名单制度,拒载乘客?如何看待普遍存在的航空超售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

  航班延误是个难题

  多位专家和专业人士都指出,要解决航班延误问题并不容易。

  “关于航班延误不可能出台明确的立法。”西北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成员张望平开门见山地说。他的观点是,我国的现实环境造成飞机在某地可以起飞,但是由于降落地天气状况不佳无法降落这种情况的存在。因此,在航班延误这一问题上,旅客应理性冷静。

  同为西北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成员的张丝路认为,航班延误让航空公司和乘客都感到很郁闷,如何让双方满意是个难题。对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确实有自己的难处,但也应体谅乘客的心情。

  “航班延误在中国民航乃至世界民航已经成为一个大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于丹认为,在航班延误后,发生大量旅客大闹机场这样的极端情况主要是由于信息不透明。

  于丹告诉记者,她前几天坐飞机从上海赶往西安,就遇到了航班延误。“在整个过程中我细致观察了每一位乘客的状态,发现大家都十分冷静。因为我们都知道西安在下雨,天气状况非常恶劣。如果乘客非常清楚自己乘坐的航班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延误,就会非常理性对待。”于丹说。

  于丹说,现在已有一些第三方发布信息,如乘坐的飞机处于何种状态、航班延误的原因等,但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渠道不透明。她建议建立值得旅客信任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类似信息,解决法律都不能很好解决的航班延误问题。

  “欧盟颁布了涉及航班延误的第261号条例,对承运人的处罚非常严厉,在国际上造成很大影响。但是条例出台后,欧盟的航班延误现象并没有得到缓解,欧洲对该条例也是骂声居多。可见,通过立法角度解决这一问题并不容易。”于丹认为。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潘俊武教授认为,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毋庸置疑,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导致航班延误。虽然航空公司也有无奈,但合同的权威性必须维护。他建议可以比照国际工程师协会制定的菲力克合同格式,对相关风险责任作出规定,让乘客在登机前选用,从合同角度而不是立法角度解决航班延误问题。

  建立黑名单需商榷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东航集团党组书记马须伦建议加强立法,遏制“空中任性”事件,“不听从机长安全指令”当作犯罪论处,同时建立旅客黑名单。

  马须伦透露,去年全国接获近万件乘客在机上不守秩序的案例,导致航班起飞延误、备降、返航,严重干扰机场和航空公司正常运营。

  据了解,近几年建立旅客黑名单的呼声络绎不绝,围绕黑名单应否建立争议不断。

  “我赞成黑名单制度合法化。”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马选玲说,但是这其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如系统对接问题——黑名单是仅存在于某一航空公司内部,还是在国内所有民航之间,甚至与国际接轨?其次,黑名单制度是否要与旅游系统、出入境系统等的黑名单制度进行对接?再次,如何建立航空黑名单系统?如何具体执行?是否要建立分级制度?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建立航空黑名单制度过程中,一一进行明确。

  中航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聂颖也指出,航空公司是否有权力拒载旅客,是暂时性拒载还是永久性拒载?是否在全民航范围内拒载?是否制定与黑名单有关的法律制度以提供合法依据?这些问题都有待商榷。“拒载也是出于民航安全的考虑,建议航空公司可以有自己个性化的条件,但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认可。”聂颖说。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萍认为,航空公司不宜也不应该直接建立黑名单制度。如果需要建立这一制度,交给第三方处理更为妥当。当然这个第三方也不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她建议由第三方建立征信系统,航空公司选择征信系统加以利用,以避免卷入不适当行为中。同时航空公司可以给予第三方更多信息,使其能够将个人信用进行分级。

  修法设置超售条件

  买好了机票,定好了行程,到达机场后却被告知座位已满,无法登机。近日,原定于乘坐航班从北京飞往银川的何先生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而航空公司给出的解释是:机票超售。

  据了解,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目的是保障航空公司利益最大化。各个公司根据机型大小、航线和季节不同,一般都会有5%的机票超售,高的能够到达15%。

  “超售表面上像违约,然而却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且,超售是有相应救济手段的。”聂颖介绍说,实践表明,越是票源紧张的航线,订票人数较多,座位虚耗越大。

  但是,聂颖同时强调,即使航空公司以超售是全世界惯例为由为自己申辩,其在超售方面的实际操作是否法治化、制度化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国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峰指出,超售不管是不是国际惯例,都是一种侥幸性的行为。合同责任是不以航空公司有无过错为条件的。只要不符合免责条件,航空公司就应当赔偿。但是我国立法并未对此进行明确。

  “我始终认为超售不是侵权,只是违约。航空公司以座位虚耗为条件作出安排,假如这种安排最后被证明确实是超售了,那一定构成了故意性违约,这在法律上是毋庸置疑的。”高峰说,此外,当航空公司收取乘客10%的退票费时就不允许超售,必须要给乘客座位,否则就要进行赔偿。

  高峰建议,在修改民用航空法时,为了大多数旅客和航空公司的利益,可以允许超售行为的存在,但同时必须设置超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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