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5.10.2017  17:07
司法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015年7月公布)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09001

司法部

特许律师执业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民

 

09002

司法部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公民

 

0900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
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外国律师事务所

 

09004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行政
许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外国律师

 

09007

司法部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3项:“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实施机关:司法部。

香港律师

 

  09008

司法部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4项:“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实施机关:司法部。

澳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