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所整体实现机构副科级建制目标

03.12.2016  19:39
    2016年1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基层司法所明确为副科级建制,下发《关于明确基层司法所机构规格的通知》(宁编发〔2016〕45号),“同意将人员编制(司法行政编)达到3名以上(含3名)的基层司法所机构规格明确为副科级,所需领导职数由地市级编办按照有关机构管理程序和权限研究办理。”自此标志着我区司法所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近年来,司法厅党委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重点,狠抓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以“五化”标准全面打造“星级司法所”,到今年10月底,全区已创建“五星级司法所”99个,占全区司法所总数的41%。基层司法所成为规范有序、职能有力、服务有效的基层政法实战平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工作开展有力,对服务为民、保障和促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深受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为了进一步解决司法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厅领导深入调研,找出问题症结,会同自治区组织部、编办、公务员局等部门,针对司法所机构规格、编制管理、人员招录、队伍管理等长期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形成了《全区基层司法所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10月21日,自治区编委会正式研究解决了基层司法所副科级机构建制和人员问题,落实了基层司法所所长职级待遇,真正实现了司法部提出的 “机构单设、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人员充实、保障有力”规范化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