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独自操作受伤,谁来担责?法院: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承担

29.05.2015  11:26

   实习生独自操作受伤,谁来担责?

  法院: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承担

  王某是宁夏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2013年5月份,在学校与甲公司达成协议后,王某到甲公司实习。一次上夜班的过程中,王某的右手不幸被机器压伤,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最终因伤残赔偿等问题,王某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了法庭。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实习单位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总费用的50%,校方赔偿30%,王某也自负伤残赔偿等费用的20%。 

  审理过程中,校方认为,王某及家长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约定了人身损害的责任问题,学校在学生进入企业前已进行了基础安全教育,专业责任应由企业承担。 

  实习单位则表示,王某受伤系自己违章作业所致,公司对此事故并无过错。此前,由于王某自己申请司法鉴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实习单位申请对王某的伤情重新鉴定,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王某不构成伤残。法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但最终没能达成一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认为,校方作为实习生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时,未就相关事项做出约定,对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实习单位接受实习学生后疏于实施岗位技能培训,也未指定专人负责对实习学生现场操作指导,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虽系实习学生,但其已是成年人,在机器运转的情况下违规操作、不当行为亦系自己手被挤压受伤的客观原因,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负一定经济损失份额。 

  记者  蒋宏宁  通讯员  马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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