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药品加成 破除以药养医

13.04.2016  19:28
       

  自新一轮医改启动以来,面对艰巨繁重的医改任务,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全区上下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破除以药养医为突破口,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一、主要进展

   (一)加快改革步伐,率先取消所有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施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197号),从2012年11月1日起,取消所有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及县妇幼保健所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对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参保人群在医保目录内用药费用,由县医保基金补偿,外伤患者和医保目录外药品由县财政、医保基金共同补偿。补偿办法中明确规定:按照补偿范围内的药品加成费用“取消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分别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对医院给予补偿。

     (二)落实政府投入,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发展的长效机制

    今年9月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和《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暂行)》,着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于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按照财政投入只增不减的原则,不断加大公立医院投入,财政补助与医院总收入的占比争取达到25%以上。对实施取消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加成政策后,县级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根据其上一年度财务决算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进价为基数,药品加成率15%核定为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其中,70%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予以补偿,价格调整后的收费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给予补偿;10%通过县级公立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进行弥补;20%通过财政定项补助进行弥补,由自治区级财政纳入对县(市、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县级财政具体安排落实并纳入预算。

     (三)全面破除“以药补医”,逐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区所有县级公立医院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全部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今年,我区又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合理提高医疗服务中诊查、护理、床位费、手术及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同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指导银川市、吴忠市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银川市已于今年上半年出台了《银川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偿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取消了市属6家医院的药品加成,同步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通过全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取得了初步成效,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住院费用药占比为43.9%,与2012年的44.6%相比下降了0.5个百分点;平均住院日由2012的8.6下降为2014年的8.0;出院人数由2012年的236470人上升为2014年的260335人;门急诊人次由2012年的3497616人上升为2014年的42470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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