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发疯 一小时连伤10人

07.04.2016  11:09

  4月4日早晨,西夏区一条黄狗突然发疯,从朔方小区窜至西夏小区,咬伤10人,最终被一位老太太制服。目前,疯狗已被西夏区警方击毙,受伤群众都已得到及时的治疗。

   一小时内它疯狂咬伤10人

  “疯狗咬人啦!”当日早晨6时许,西夏区公安分局朔方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一只大型犬发疯,在朔方小区、怀远小区见人就咬,已经有七八名居民受伤了。

  民警接到指令赶到现场时,咬人的疯狗已经逃跑。在将受伤居民送医救治的同时,民警根据居民所指的方向,紧张地寻找伤人疯狗,并再次接到报警。

  此时,疯狗已经窜至西夏小区,将一名近70岁的老太太咬伤。待民警赶到,狗已经被拴起来了,地上还有一些血迹。

  据民警统计,这条狗在4月4日早晨6点至7点之间,分别在西夏区的朔方小区、怀远小区、西夏小区咬伤10位居民。

   被制服后民警将其击毙

  经了解,就是这位被咬的老太太将恶狗“制服”的。当天早晨起来后,她正要去喂鸡,刚一开门,那条咬人的狗就扑了上来,对着老太太的右大臂附近一口咬下去。说时迟那时快,老太太立即用左手抓住狗的脖子,大声呼喊邻居过来帮忙,随后一起把狗拴了起来。

  据民警介绍,咬人的狗浑身土黄色,长约1米,高50厘米左右,虽然被拴着,还是上蹿下跳,不断对人吼叫,脖子上还拴着一条被扯断的绳子,“应该是之前有人养过。”为了避免它继续伤人,民警将其击毙。

  至于它因何发疯、有无主人,民警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说法 若有主人 养狗者有赔偿责任

  银川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介绍,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起案件中,若是咬人的狗有主人,则其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支付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如果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也要按照责任划分比例确定相关赔偿。

   链接

  流浪狗伤人事件

  ■2015年5月26日下午,市民赵先生散步时被一只土黄色的小狗咬伤。

  ■五里水乡小区,5只流浪狗咬伤4名儿童,是近年最突出的流浪狗伤人事件。

  ■2015年,兴庆区富宁街康乐小区院内,有4人被3只流浪狗咬伤。

   延伸阅读

  全市办证犬只数量不足三成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待完善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将近9年。《条例》规定,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养犬人应当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到城管部门办证。若违反规定,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

  但是据了解,目前登记办证的犬只数量不足三成,主要原因仍在于养犬人的无意识及对收费的抗拒。

  此外,《条例》虽然规定了养犬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养犬人不得遗弃所养犬”,但并没有规定弃养犬只应受到何种处罚。而当宠物狗变成流浪狗扰民时,相关部门的管理似乎也有些滞后。

  记者  李海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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