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区工贸 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06.06.2016  21:09

 

宁安监工贸〔2016〕67号

   

各市安监局、宁东管委会安监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为加强我区工贸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将《全区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31日


全区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

防范事故能力行动实施方案

 

我区工贸企业数量较大、从业人员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工贸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工贸企业中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成为诱发事故的主要因素。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我区工贸企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经研究决定,自现在开始至2020年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6个行业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将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中,针对企业特点分类指导、源头管控、注重实效,采取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抓基础建设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将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的责任和措施逐级落实到企业、车间、岗位,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落实《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以下简称《指导手册》,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为重点工作,到2020年建立起“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为重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差异化监管和精准化执法为抓手,以层层落实企业岗位责任为核心”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企业安全基础得到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全面提升我区工贸企业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能力。

二、工作重点

(一)辨识。 各级安监部门要立即组织辖区工贸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的《指导手册》结合本企业工艺、设备、岗位的特点,认真开展辨识。

(二)建档。 结合实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责任制,开展辨识管控工作,安监部门和企业要分别建立信息台账,提出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

(三)挂牌。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工贸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完善岗位防护器材及救援器材的配备和完好性、针对性。

三、工作步骤

各地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企业对照《指导手册》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辨识、建档、挂牌工作并消除一般隐患;对发现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直至彻底消除隐患方可继续生产,到2017年6月30日全面消除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此次行动计划按两个阶段分步实施,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

    1 )宣传培训( 2016 6 1 -9月30日)。 各市安监部门要组织本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企业的法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进行宣贯,指导企业下载《指导手册》,学习此次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治区安监局将从6月份组织专题培训,明确此次行动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企业要认真开展覆盖车间、班组、岗位的内部专题培训,使全员都能、都会进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掌握防范措施,将目标任务逐一分解,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

2 )辨识建档( 2016 10 1 -12 31 日)。 各地安监部门要在对辖区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企业进行梳理,帮助指导企业对照《指导手册》对本企业的较大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建立信息台账,做到“一岗位一清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安监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的较大危险因素信息台账,将企业的较大危险因素信息台账进行收集和汇总,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

      3 )信息挂牌( 2017 1 1 -3月31日)。 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信息牌范本内容,督促指导企业制作和悬挂《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信息牌》,明确涉及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部位、较大危险因素、易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防范措施、负责人、责任人、巡检频率等相关内容。企业要在作业场所明显位置进行悬挂和张贴,提高管控能力。

4 )自查自改( 2017 4 1 -6 30 日)。 各工贸企业要在《较大危险因素警示牌》的基础上加强巡检和管控,定期检查排除,进行自查自改,要借助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5 )督查检查( 2017 7 1 -9 30 日)。 安监部门要将企业较大危险因素台账作为安全监管和执法的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和督查。对在时间节点内没有完成辨识和挂牌的企业,要实施处罚,下发责令整改指令书或责令停产整顿。对于辨识和挂牌工作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                         

  (二)第二阶段:强化巩固( 2017 10 1 -2020年12月31日)。 各地安监部门要把此次行动任务与当前和长远工作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从2017年第三季度至2020年作为此项行动的巩固和加强阶段,总结经验,每年年底前要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安监局,通过五年时间的努力,使我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企业安全基础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相结合。 各地区要把落实《指导手册》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编制隐患排查清单相结合。针对企业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排查中,将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部位和环节作为企业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的重点,实施风险等级管控,提高检查频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排查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与安全标准化达标相结合 。各地区要把落实《指导手册》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把较大危险因素的辨识管控作为重点,贯穿标准化建设各环节,提升企业标准化建设质量和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凡未按照《指导手册》进行辨识、建档、挂牌及“六化”未达标的企业,一律不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三)与执法监督检查相结合。 各地区要以执法推动工作落实,把落实《指导手册》与日常监督执法相结合,坚持把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作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内容,持续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建立完善企业台账,掌握企业危险因素及辨识管控能力,强化监督指导。对在时间节点内未落实相关要求的企业,属地安监部门要增加检查频次并予以经济处罚。

(四)央企国企立标杆带好头。 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作为落实《指导手册》相关要求的“排头兵”“主力军”和“ 领头羊”,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累经验,建立经验推广学习机制,强化问题导向,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下属企业明确目标、明确方向、逐级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五)多种媒体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进行广泛宣传。对落实《指导手册》抓得好的地方和企业及时进行正面宣传表扬,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促进工作落实。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指导手册》是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各行业领域专家精心编制的工作手册,针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企业的特点,对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多发事故的生产作业场所、环节、部位和作业行为进行辨识,并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于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对安监部门日常安全监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各地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坚持统筹兼顾。 此次涉及行动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贸企业要实行“全面覆盖”。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安监部门,认真开展各项工作。要做到把此次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长远工作计划相结合,与各项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安全标准化达标相结合,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提升我区工贸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严格督促执法。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责任意识,对违法违规和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的企业下决心进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生产条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企业,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不构成停产停业整顿的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多种措施帮扶 。针对部分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监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动中介机构帮扶企业进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鼓励安监部门和企业聘请专家进行辨识指导,充分发挥各行业专家的专业优势,为企业较大危险因素的辨识提供技术支撑;

(五)确保信息准确。 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认真学习及对照《指导手册》的较大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保证录入的准确性,不遗漏任何一处较大危险因素,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六)注重时间节点。 此次行动第一阶段时间短,时效性强,任务重,各安监部门要集中精力,攻坚克难,戒骄戒躁,务必在时间节点内完成规定动作。第一阶段行动后,各市安监局将工作进展情况于2017年9月30前报自治区安监局。对于行动缓慢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辖区安监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请各市安监局将表1、表2的电子版,于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安监局工贸处。

联系人:邓啸,联系电话:0951-8622038(含传真),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表一:

工贸企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基本信息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冶金

 

 

 

 

1.1

 

 

 

 

 

2

有色

 

 

 

 

2.1

 

 

 

 

 

3

建材

 

 

 

 

3.1

 

 

 

 

 

4

机械

 

 

 

 

4.1

 

 

 

 

 

5

轻工

 

 

 

 

5.1

 

 

 

 

 

6

纺织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