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

06.07.2018  06:33
各市、县(区、市)司法局:
    现将《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扎实推进落实,确保我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6月26日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
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50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我区律师职能作用,更好的服务村(社区)发展,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
    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推进法律服务进村(社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工作实践。对于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基层群众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快构建“覆盖城乡、门类齐全、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惠及全民”的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对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社区)“两委”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依法办事,引导基层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律师进村(社区)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将“全面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列入“2018年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要点”;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制定《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2018年年底全区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措施,充分反映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律师的信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加强统筹指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各项要求落地生根、见行见效。
    二、确保人员配置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动员、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中,对法律问题比较多、群体性敏感案件易发多发的村(社区),要选派大局意识强、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特别是党员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我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律师分布不均匀,律师资源相对充足的县(区、市),一名律师最多只能担任3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律师资源不足的县(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律师数量,确定一名律师担任多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也可主动与律师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沟通协调,建立律师结对帮扶机制;或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选聘为村(社区)法律顾问,进一步促进律师法律服务资源有序流动、均衡配置,全力推进我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顺利开展。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之前已经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可以续聘,也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名单另行聘请法律顾问。
    三、主要职责任务
    律师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二) 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接受村(社区)“两委”或群众参与诉讼活动的,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 开展法治宣传。 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普及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引导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四) 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邀请,可以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调处医疗卫生、交通损害赔偿、农村土地征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家庭邻里关系、基层涉农合同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所服务的村(社区)累计服务8小时,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大型法律服务进村(社区)活动。
    四、分步组织实施
    2018年6月底前,实现全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微信群全覆盖,做到服务零距离,沟通无障碍。
    2018年10月底前,通过考核评估,检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实效,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五、明确职责分工
    (一)司法厅。 主要负责全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部署、实施推进和组织协调。协调自治区级相关部门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决策问题。组织草拟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年度全区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总结考核,并书面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市司法局。 主要负责本地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指导,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根据村(社区)数量和律师分布情况,制定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组织本地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对本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并指导县(区、市)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考核。
    (三)自治区、市两级律师协会。 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加强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的业务指导,编写相关业务指引并下发到律师手中。探索实行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会费减免奖励政策。
    (四)县(区、市)司法局。 主要负责本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协调。组织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开展工作需要同级财政负担的经费进行测算,及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协调同级财政落实工作经费,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协调相关部门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五)律师事务所。 选派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本所律师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以及参与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发现律师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更换人员。
    六、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台账。 工作台账是考核评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材料。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服务时须认真记录法律服务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账要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做到服务留迹、问题解决、群众满意。
    (二)开展业务培训。 市司法局会同律师协会每年至少要组织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开展业务培训一次,可以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努力培育一支严格职业操守、精通基层法律服务各类业务的“全科医生”型村(社区)法律顾问队伍。
    (三)完善工作规范。 结合司法厅制定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行为规则(试行)》(附件1)和《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管理制度(试行)》(附件2),建立起适合本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的规章制度,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四)适时检查评估。 按照司法厅制定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指引(试行)》(附件3),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评工作计划。通过实地检查、台账检查、交叉检查、听取村(社区)“两委”及群众意见等形式,适时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和评估,不断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运行质量和服务实效。考核评估结果应做为下一年度法律顾问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在评优评先、项目分配、“两代表一委员”推荐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五)加强基础建设。 借力“12348”宁夏法网和宁夏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使其成为律师与村(社区)“两委”及群众沟通交流、向村(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治宣传,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综合型平台。设置公示栏、便民箱,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微信群,让群众随时随地享受法律服务。
    (六)完善经费保障。 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把“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区、市)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落实本地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合理合法使用。
    (七)强化信息报送。 各市、县(区、市)司法局要安排专人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积累的工作经验、产生的统计结果分析等信息及时、逐级上报至司法厅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并建立适时通报制度。通过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利用报纸、电视和新媒体等,广泛宣传报道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的实效,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附件:1.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行为规则(试行)
      2.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3.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指引(试行)
 
   
 
附件1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基本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50号)及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基本行为规范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维护职业声誉。结合签约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努力为村(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村(社区)“两委”班子和村(社区)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应将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把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谨慎、客观告知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拒绝服务,同时将情况反映给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坚持独立第三方身份参与处理村(社区)群众与群众之间、群众与村(社区)“两委”之间的纠纷矛盾,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案件)中,应当遵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炒作或变相炒作。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有关上访案件时,应认真做好相关法律问题的说明和解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在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工作台账,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的配置和选派,提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司法局负责所辖县(区、市)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及跨地区支援律师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所辖各县(市、区)的村(社区)数量等基本情况做好资源配置工作。
市司法局,特别是提出对口支援需求的市司法局,要统筹考虑全市工作开展需要,确保本地和前来支援的律师数量总和适当超过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律师数量,以便及时更换工作质量不合格的律师。
县(区、市)司法局根据市司法局的安排,负责做好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配置工作。
    第三条  受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在我区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四)近两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对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前已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有偿法律顾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的村(社区),可尊重双方已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意愿维持继续服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于村(社区)指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不得自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通过县(区、市)司法局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因故暂时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时,需提前至少3天向律师事务所主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应提前至少2天与村(社区)进行联系沟通,指派符合要求的其他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完成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充分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执业机构发生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要求继续聘用原法律顾问的,由县(区、市)司法局根据原法律顾问及其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现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意愿进行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村(社区)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县(区、市)司法局要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反映,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协商,及时作出处理并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
    (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合同期内,累计无故不按时到村(社区)值班3次(含3次)以上,也未另行指派其他人员值班的;
    (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
    (四)服务质量较低,村(社区)“两委”和村(社区)群众评价较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业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与村(社区)沟通,更换法律顾问律师,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律师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符合条件的其他律师可以更换的,县(区、市)司法局应当在征求村(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监督指导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检查。
    本指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估。
    第三条   监督指导实行定期开展和不定期开展相结合。
    考核评估按照现场检查、查阅书面材料、听取群众意见和村(社区)“两委”意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司法局建立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定期监督指导机制。每半年应至少对辖区所有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抽查督导,每次督查县(市、区)不少于2个,每个县(市、区)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3个。
    县(区、市)司法局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辖区不少于2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至司法厅,并作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
    第五条   法律顾问检查评估内容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与群众评价、工作日志、服务时间、工作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内容。评估基本分为100分,评估结果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第   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内容,分值2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和群众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评价。
    开展前款工作可以采取书面问卷调查或者电话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工作台账,分值10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账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法律顾问应对工作台账中反映当地法律需求的有关情况、状态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现场服务内容,分值5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或现场累计不少于8个小时),为村(社区)“两委”、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每个季度至少为村(社区)举办1次法治讲座,对村(社区)“两委”干部、群众等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九条   限时服务内容,分值15分。主要包括;接到村(社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村(社区)法律顾问随时接受村(社区)“两委”和群众电话、微信、网络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条  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分值5分。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等。
    第十一条  县(区、市)司法局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两次,分别检查村(社区)法律顾问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区、市)司法局应当对辖区每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的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结合考核量化标准确定分数。检查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向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反馈。
    第十三条  半年检查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县(区、市)司法局应责令律师事务所更换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年度两次检查评估均低于60分的,不再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检查评估结果为60到75分的,县(区、市)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约谈。每年两次检查评估均低于75分的,县(区、市)司法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四条  年度两次检查评估结果均为90分以上的为优秀,由县(区、市)司法局将优秀法律顾问的名单及事迹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评估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受检查评估工作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区、市)司法局取消该律师参与服务村(社区)的资格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村(社区)法律顾问属于跨地区支援的,还应当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出现两宗以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逐级将名单报送至司法厅记入其个人不良记录档案。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详细量化评估标准,报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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