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方案》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质监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方案
根据《全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公示对象
(一)自治区质监局核发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
3、实验室资质认定;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及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5、计量授权及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6、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7、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许可;
10、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1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
(二)自治区质监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案件;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案件;
3、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案件;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案件;
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案件;
6、生产、销售、使用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或翻新、销售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案件。
7、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
公开后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存在其他依法不应公开情形的案件除外。
二、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居民身份证号)、审批部门、审批日期、有效日期、企业所在地址以及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等信息。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处罚日期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公示窗口
公示窗口为自治区质监局门户网站( www.nxzj.gov.cn )。
四、公示方式
自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按照局政务信息网络公开的程序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在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五、公示实行时间
2016年2月1日启动。
六、公示工作运行机制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由局办公室负总责,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质量监督处具体负责。计量与认证监管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分别负责计量检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的公示。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负责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