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区冶金 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05.03.2015  14:14

各市、县(区)安监局及宁东管委会安监局:

现将《全区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全区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冶金行业职业健康状况调研,自治区安监局决定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入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冶金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督促冶金企业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工程、技术、管理和劳动者个体防护措施,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推进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对重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定期检测,减少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

二、整治范围

以目前全区正常生产的黑色金属冶炼(钢铁、铁合金、金属锰生产等)、有色金属冶炼(铝、镁、铅、锌、铍及稀有金属钽、铌等)和非金属冶炼(碳化硅、金晶硅、单晶硅、金属硅等)为主的冶金企业,包括在建的新、改、扩建项目。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重点。

1.焦化主要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一氧化碳、氰化氢、硫化氢、氨、苯系物,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主。

2.铁合金冶炼主要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物,噪声、高温、热辐射、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主。

3.黑色金属冶炼包括铁矿石烧结、炼铁、炼钢与轧钢,主要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锰、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氟化物、氢氧化钠铅、砷,高温、热辐射、噪声和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主。

4.有色金属冶炼以烧结、熔炼、电解、净化、成品包装等生产环节为重点,依照有色金属自身工艺特点,主要以粉尘、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酸碱类、氟化物、重金属、硫化氢、氧化砷等)、高温、热辐射、噪声、电磁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为防护重点。

5.非金属冶炼以破碎、冶炼、筛选、成品包装等生产环节为重点,依照非金属冶炼自身工艺特点,主要以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酸碱类等职业危害因素为防护重点。

(二)整治内容。

1. 防护设施。 应购置、引进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防尘要采用密闭性好的集气系统和形式适宜的局部抽风除尘、通风排毒等装置,在料场、料仓、出料口、转运点等重点部位设置密闭罩抽风收尘。防噪声要选用低噪声的工艺与设备,对传播途径进行控制,设置隔声墙、隔声罩、隔声操作室,对各种风机、空压机等产生气流噪声的设备安装隔声板或进行隔声包扎、安装消声器等。高温操作点设局部通风装置,产生余热的公用设施设置通风换气设置等。

2. 防护措施。⑴工程技术措施: 新、改、扩的冶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重点对生产车间的通风进行设计,对产生尘毒的设备或设施要采取密闭措施,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尽可能减少人工操作。工艺布局设计方面,在控制或休息室采用建筑隔音,尽量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对产生放射性的设备加强管理。 ⑵管理防护措施。 企业要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警示与告知,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⑶个人防护措施。 在工程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有效控制职业危害因素、达不到防护效果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成为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护工作服、手套、防护帽、防护鞋、眼镜、耳罩、防尘口罩或防毒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也可根据需要配备个人防毒面具、报警装置等应急防护用品。所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生产职业病防护用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四、整治方式和时间安排

采取企业自查整改与市、县(区)全面检查、自治区督查抽查相结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数据核查阶段(3月份) 各市、县(区)安监局要对前期摸底调查的《冶金企业职业危害基本情况确认表》(附件1)进行认真核查,对尚未填写的内容要填平补齐,相关数据更换为2014年度最新数据。要及时将《方案》印发到所辖企业,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填报《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确保内容填写完整,数据真实、有效,并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切实做到“一企一档”。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4月份) 各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和内容,严格对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标准和《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开展自检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迅速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完成整改,建立规范的整治工作台账,提升自身职业病防护水平。自治区安监局将组织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宣贯。

(三)安监部门检查、抽查阶段(5—6月份) 各市、县(区)安监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围绕工程防护设施和技术、管理、个人防护措施等严格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执法手段,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各市、县要认真填写《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建立专项检查台帐。对此次专项整治中未涉及的市、县(区)可自行确定1-2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整治。自治区安监局将对各市、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随机抽查企业,督查情况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专项整治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真正把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抓实、抓好。

(二)落实责任,精心部署。 各市、县(区)要根据《方案》要求,落实监管责任,细化整治内容,狠抓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要以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充分、广泛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努力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病防护能力。

(三)强化服务,严格执法。 各市、县(区)安监局要充分发挥专家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在帮助指导企业自查自改的同时,深入到企业展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企业覆盖率要达到100%,项目和内容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发现存在问题并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要达到100%,问题整改的复查率要达到100%。对未按要求进行自检自查或自检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要加大督促力度,并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经整改后职业病防护设施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报请政府实施关闭。

(四) 务求实效,畅通信息。 各市、县安监局和有关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报送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由各市安监局负责将《冶金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确认表》(附件1)和企业填报的《冶金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于2015年3月31日前,专项整治总结(含电子版)和《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冶金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处。

<电话(传真):0951-8622057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全区冶金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确认表

2.冶金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表

   3. 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自查情况统计表

4.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 af20150305114452099.xls af20150305114512490.xls af20150305114518318.xls af20150305114524209.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