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计函发〔2014〕716号 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有关独生子女保健费退还事宜的通知

08.12.2014  18:32

各市、县(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精神,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有关独生子女保健费退还事宜通知如下:

      在2014年5月2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决议》通过之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在《决议》通过之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予以追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