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来银售假酒 还没出手就被抓

14.07.2015  14:12

  追求物质财富本无可厚非,但有的人却采取不正当手段,不惜损害他人利益为己牟利。7月13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男子王某甲、王某乙和湖北男子廖某某,不远千里来到银川,做起销售假酒的“生意”,但他们尚未销售即被抓获,最终法院判决,3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领刑。

  2012年6月,王某乙、廖某某在兴庆区大新镇的出租房内准备销售剑南春酒、茅台王子酒、口子窖酒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待销售的假酒共1104瓶,价值453192元。2014年3月17日,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廖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抓获,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乙、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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