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5.11.2017  14:27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委直属(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医药购销、应用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现就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一)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级医院要按照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情况,根据本地区、本单位购量排序和规范使用情况,建立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目录,主要将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委医政医管处备案(自治区级中医类医院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对本机构使用的辅助性、营养性、临床易滥用的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统计和排序,经药事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理用药评价分析后,遴选出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需包括各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的所有品种),并将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报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括以下药品:抗菌药物、补益类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非治疗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临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和医院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

            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自治区级医院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在调整后一周内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的监测、预警、点评通报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应用信息化手段,对重点监控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公示公告,并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及不合理用药的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使用前 10 位医师姓名及所在科室、不合理使用情况等。要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临床科室和医务、药学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与监控,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三、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奖惩考核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相关奖惩制度,将合理用药作为科室和医师绩效分配、考核奖惩、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的重要依据,加大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发现连续3个月排名单位消耗数量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药品可以暂停或限量供应,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通过医院药事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药事质量控制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辖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药事质量控制中心应将各地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药事质控检查内容。我委将对未及时制订、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未及时进行备案的地市和自治区级医院进行通报批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工作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对存在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我委将对各市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督导,并将抽查督导结果进行通报。

          五、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抗菌药物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将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其主管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自治区级医院直报委医政医管处备案(11月20日前完成)。

        在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时,要严格落实品种、品规要求,其中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要按照规定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目录调整后15日内报其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

      1.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外临时备案申请表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1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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