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放开公立医院6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

18.07.2017  21:53
  日前,宁夏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放开6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要求,自治区物价局经过征求医疗机构意见,对我区三甲医院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筛选,并召集卫计委、人社厅等相关部门反复讨论,确定了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此次放开价格的项目均属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如口腔正畸(种植)、医疗美容和特色中医等。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明确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和动态调整。同时,为了使这些放开项目价格相对稳定,要求医疗机构定价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风险程度,服务质量及市场供求、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低于1年,每次提价幅度应当控制在25%以内。提价应于10个工作日前在医院收费地点进行公示并告知价格、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范,不得擅自设立和分解项目收取费用。
  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努力做到“放的开、管的住”。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从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入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行为。同时,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推动社会力量维护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宁夏新闻网 记者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