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医疗救助办法下月实施 覆盖7类人群

27.11.2015  11:47

   我区新医疗救助办法下月实施

  覆盖7类人群重特大病救助比例提至50%~60%

  11月12日,自治区政府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办法》在原有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统一了城乡救助标准,救助覆盖的7类人群可享受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门诊大病补助、住院补助和重特大疾病补助。并将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比例提高至50%~60%,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

   救助对象覆盖7类人群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孤儿。 

  4.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5.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6.重点优抚对象。 

  7.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指患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剩余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的人员。

   门诊大病4类人员报销比例不同

  在现行的医疗救助制度中,门诊大病医疗救助按照每年60元或100元的标准发放给救助对象,新《办法》中,把门诊大病的救助方式改为按比例报销,覆盖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4类人群。 

  以上4类救助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28种门诊大病,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50%~90%的标准补助。 

  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9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按50%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住院救助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新《办法》里,城乡困难群众住院的补助标准是70%~90%,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住院救助制度针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6类人群。 

  这6类救助对象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药品价款后,对剩余费用按照比例报销,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90%,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按照70%补助。

   重特大疾病最高补助金额提至8万元

  医疗救助办法涉及的7类救助对象中,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个人累计承担的医疗费用仍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这可以与前面的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叠加使用。

  新《办法》将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从现有的20%~40%提高至50%~60%,最高补助金额由3万元提高至8万元,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其中,个人承担费用在3万元~10万元的,按50%补助,10万元以上的,按60%补助。

  记者  韩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