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计办发〔2016〕214号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03.06.2016  17:13

 

宁卫计办发〔2016〕214号

 

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为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现就我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通知》要求,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批;同时我区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也一并取消。


二、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工作

(一)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备案。

根据《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卫生计生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的要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已通过原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注栏登记注明,同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见附件2),于6月30日前将《备案表》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备注栏页)书面报我委备案。

拟新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的医疗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和相应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评估表见附件3),自我评估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向我委备案。

(二)第二类医疗技术备案。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核工作取消后,医疗机构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 (宁卫医政〔2009〕538号)在列技术的要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已通过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同时填写《备案表》,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核发其《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拟新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符合规范要求的,向核发其《许可

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三)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公示。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备案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7月1日前,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第二类医疗技术备案情况(至少包含医疗机构名称、技术类别、技术名称)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我委将同步公示全区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经我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二、三类类医疗技术备案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

三、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取消后,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四、医疗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等法律法规已经设立行政许可的医疗技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按照临床研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处  王孟妍

联系电话:0951-5054815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2.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

          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自我评估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附件1: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doc

附件3 医疗æŠ?œ¯临床应用自我评估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