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将对非煤矿山实行“三级巡查”制度

03.07.2016  21:58

 

近日,自治区安监局会同国土厅就加强非煤矿山监管建立“三级巡查”制度,即:县级安监、国土部门每月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巡查一遍;市级安监、国土部门实施抽查制度,每半年对辖区矿山企业抽查率不低于50%,全年达到100%;自治区安监、国土部门每季度对市、县(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和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对矿山企业进行一次抽查,每次督查检查数量不少于5%-10%,全年抽查矿山企业数不低于25%。通过巡查、抽查、督查检查制度,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