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备案管理办法》(宁建设字[2003]21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就进一步做好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备案方式调整为按项目告知性备案,即时办理手续,不收取费用。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提供的材料简化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勘察设计业务中标书或委托书、勘察设计合同和《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附后);企业备案有效期内自第二个项目起,备案只需提供勘察设计业务中标书或委托书、勘察设计合同和《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中报备的各专业注册和非注册技术人员应满足备案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和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的要求。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备案后连续1年未在我区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再次承揽业务时,按首次进宁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与我区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合作勘察设计时,以低资质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范围。合作双方需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及技术经济责任。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应由项目备案人员直接按合同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和配合勘察设计审查,不得委托其他人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和提供现场服务。
三、登记备案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要遵守国家和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要积极参与我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外地勘察设计单位与本地勘察设计单位同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已在自治区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在当地重复备案。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围标串标、恶意压价竞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报我厅规划设计处。我厅将计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作为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审查标准,把好政策审查关。凡区外勘察设计单位未备案从事勘察设计活动、超越资质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业签章、备案专业人员与实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不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图审查申请,并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附件: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点击下方附件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