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将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11.12.2015  16:24

12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为加强全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水平,自治区环保厅、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于近日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到,2015年11月至12月为启动阶段,我区将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初步建立符合宁夏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建立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事故处理、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涉及重金属的企业;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化工、冶金、制药、造纸、印染、酿造、建材、火力发电等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企业;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同时,鼓励上述范围以外,居于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污水未排入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二级处理的工业企业;使用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企业等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该《意见》明确,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对在保险期内的污染事故,单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400万元。在此基础上,投保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追加责任限额或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附加险种,以确保足以弥补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在投保企业提供完整的索赔材料后,5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对估损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在估损金额的50%以内进行预付。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保险公司应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理赔工作,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储备物资的调配与施救。

对经环境风险评估被确定为环境风险高、较高的企业,又不按照本意见参保的,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其企业新、扩建设项目时依法实行环保限批,并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等级评定中作降一级的评定;在其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环保部门将其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这类企业不予向银行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并通报给人民银行,以限制其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上市或再融资。

据悉,第一批试点企业的首年承保工作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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