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禁牧封育十项新规

19.05.2015  16:2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关于做好禁牧封育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杜绝禁牧封育反弹,巩固禁牧封育成果,农牧厅与林业厅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禁牧封育工作十项新规。

  一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宁夏禁牧封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禁牧封育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二是对自治区督查通报及媒体曝光的县(市、区),自治区农牧、林业部门在农业农村工作、生态建设的相关考核评比中,视情节取消该县(市、区)评先评优资格。

  三是对禁牧封育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自治区农牧、林业部门将视其情节调减草畜产业、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等项目资金。

  四是各县(市、区)成立草原、森林公安和农牧、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禁牧办为主的县级禁牧封育工作队,负责本辖区禁牧封育工作;各乡镇从农牧服务中心、林业站抽调人员,组成专职禁牧工作队。农牧、林业部门每年从涉农涉林资金中拿出一定经费,选聘村级禁牧工作人员,充实管护力量。

  五是在宁夏日报、宁夏电视台设立“曝光台”,对各地偷牧现象及时曝光,每月将曝光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六是全区各级农牧、林业部门设立禁牧封育举报电话,统一设在各县(市、区)农牧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200至5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农牧、林业部门承担。

  七是实施草原、林地围栏封育项目,对原有封禁设施进行维修完善,对重要通道、羊只饮水地、生态脆弱区等重点区域利用农牧、林业项目资金进行围栏封育,阻断偷牧通道。

  八是农牧、林业部门联合成立经常性、常态化的监管队伍,邀请自治区新闻媒体,定期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各县(市、区)要实行不间断的跟踪检查,乡镇禁牧队实行昼夜巡护,确保禁牧封育督查工作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九是各级农牧、林业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扶持,鼓励农民积极发展舍饲养殖,扩大饲草料种植面积,推广节本增效技术,努力降低饲养成本,促进农民增收。

          十是实行约谈制度。对出现偷牧范围广、数量大、次数多的县(市、区),自治区农牧、林业部门分管领导将约谈县(市、区)农牧、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由自治区农牧、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对督查通报和媒体多次曝光、约谈后偷牧现象仍比较严重的,将提请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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